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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公务员考试(2)

2013-10-16 20:30 点击次数 :

秦朝之后,中国经历了一段公务员制度的波动期。一个阶段是贵族制度,外戚干政,整个公务员体系受到沉重打击,考试自然无法正常开展;另一个阶段是战争时期,一切以战争为中心,读书人很难找到用武之地。



发展

唐朝将隋朝建立的科举考试形式常规化,基本确立了通过科举考试才能做官的原则。然而制度创立初期,时常受到非理性因素干扰。在科举考试之前考生常常要去拜访考官。

到了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主张确立一套严格的选才标准,这样才能让文化水平不高的人也能评阅试卷,也能主持考试。这一原则,正和现代公务员考试的精神符合,那就是考试可以不依靠人的因素而确立评判标准。明代有《状元及第》,朱元璋颁布《六条圣谕》匾。

国子监是古代人走仕途之路的考试地点。国子监的主考官一般是皇帝身边的重要大臣。例如翰林院的大学士。清朝是纪昀纪晓岚。古代科举分状元、榜眼、探花、进士四级。中国有1300年科举制度。清代康熙有《十六条圣谕》。突显中国文化脉络。

公务员考试 - 基本特征

法制性

公务员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有法可依主要是中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对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表现为录用考试的基本原

则、资格条件程序、考试办法及考试类型、主考机关、甚至命题、监督及阅卷工作等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有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并且指导着录用考试的进行。有法必依则是要求录用考试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实施,以确保整个录用考试过程符合公正,客观,竞争等要求。

实用性

公务员录用考试依据国家行政机关空缺职位的要求统一进行,严格遵循“因事择人”,“为用而考”的原则,从行政机关的工作的实际需出发来择取人才,充分保证人才的“适材适用”。

特定性

主要是指公务员录用考试的主体和客体是特定的。中国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试由国家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某些工作也可以由国家人事部门委托用人部门实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试则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客体的特定性则是指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对象是特定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公开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一般以公开方式进行。凡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均可报考,不受阻挠和歧视。而且报考条件、对象程序、时间和地点、考试成绩及录用等事物都应公布于众,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公务员考试 - 报考条件

报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及当年的《招考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和《招考简章》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 

主要条件如下: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具有良好的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 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是指报考人员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人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公务员考试 - 回避制度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被录用到所报考的职位上去任职。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

公务员考试 - 录用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管机关是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国家人事部负责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的各厅、委、部、办、局等机关的录用考试工作,省级政府人事厅(局)负责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录用考试工作。 

公务员考试 - 考试变化

2012年11月25日,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举行公共科目考试。其中上午进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进行申论考试。 本届国考计划招录20339人,超150万人报名,报名人数创新高。 针对专业性较强和非通用语职位的招录单位,除了考公共科目,还要根据需要设置专业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的试题是在国家公务员局的指导之下,由各招录机关结合本系统的特点命制的。如银监会首次实行的“2+X”考试模式,“2”是指公共科目,即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X”主要是指专业考试;又如外交部等驻外机构招录的日语、法语等非通用语职位,“X”主要是指外语考试。

公务员考试 - 省考与国考的区别

(责任编辑: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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