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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湖南3名干部偷拍县委书记视频曾选择性播放

2013-10-27 09:11 点击次数 :

湖南3名干部偷拍县委书记视频曾选择性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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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官员为升迁窃听县委书记获刑1年8个月

  实习生 王雪丽 本报记者 骆沙

  10月22日,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李熠、杨凡、刘阳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刑事判决书。

  “(2013)怀鹤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李熠、杨凡、刘阳在麻阳县“婆婆饭店”用餐时,由李熠提出在麻阳县委书记胡某某的办公室安装窃听、窃照器材,利用偷拍领导的隐私及违纪视频,要挟领导达到提拔目的,其余二人均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购买偷拍设备、偷配钥匙并购买了与胡某某的办公室同样型号的“沁园”牌BD81饮水机一台。后被告人李熠利用偷配的钥匙,与杨凡秘密进入麻阳县委办公室三楼,将上述安装窃听、窃照器材的饮水机与胡某某办公室的饮水机进行替换。

  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10月2日止,被告人李熠利用安装在胡某某的办公室饮水机内的窃听、窃照器材对胡某某进行窃听、窃照。其间,被告人杨凡、刘阳多次到李熠办公室观看获取的视频。2012年国庆节期间,李熠与杨凡再次进入胡某某办公室,将安装有窃听、窃照器材的饮水机搬走,并将部分视频资料剪辑后存放于MP4内。

  随后,3人经商议由李熠向胡某某提政治待遇要求。2012年10月17日下午,李熠在麻阳县委办公室找到胡某某,将相关视频通过MP4播放给胡某某看。10月18日下午,李熠向胡某某要求解决政治待遇。后胡某某向怀化市国家安全局报案,被告人李熠、杨凡、刘阳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怀化市国家安全局立案后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2012年11月5日怀化市公安局将该案指定怀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管辖。

  2013年4月24日,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怀鹤检刑诉(201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熠、杨凡、刘阳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向鹤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7月12日、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后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并于日前审理终结。

  10月22日法院公布的判决结果显示:被告人李熠、杨凡、刘阳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7月中旬,本案曾于怀化市鹤城区法院开庭审理。据了解当时情形的一位潘姓媒体人介绍,首次开庭时双方曾发生一些争执。“一名律师提出异议,认为法庭违反了审判程序,要求退庭。庭审开始几分钟后又停了下来,前后僵持了大约一个小时。偷拍视频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应该公开,但首次开庭时没公开。”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称,李熠所持视频涉及行贿受贿内容。还有传言称:事发当日李熠走后,胡某某在上交赃款后,才去市安全局报案。

  对此,怀化市纪委党风室负责人胡东风的回应是:对于当地党政干部上交红包,每年都会统计造册,名单目录一清二楚。但2012年怀化市上交红包的干部统计表中,并没有麻阳县委书记胡某某的名字。

  判决书显示,针对此次宣判,3名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了多项质疑,包括“认定本案有罪证据系违法收集,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窃听、窃照设备已被被告人杨凡丢弃,现有物证来源不明,本案定罪证据不足”、“鉴定机构无鉴定资质、鉴定书形式不合法,检材来源不明,鉴定不能采信”等。

  对此,法院方面的回应是:相关事实和证据证明被告人杨凡的供述是在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交代的,并非办案机关对其刑讯逼供或诱供后违心交代。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也系依法收集,证据形式合法,解释说明合理。

  关于涉案物证来源不明,法院评判意见认为,有证人吴某的证言、提取笔录、吴某对丢弃现场的指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及被告人李熠的指认笔录予以印证。

  本案一位不愿具名的辩护律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深圳新闻资讯 ,偷拍视频内容是重要证据之一,必须公开,但在第一次开庭时并未播放。后来几经周折,加上被告人方面反复要求,二次开庭时才得以播放。

  但他表示那次“只是选择性播放”,“我们只看到了两段胡某某正常办公的视频。李熠当时曾委托刘阳,将视频资料交给更高级别的纪检机关,而非公安机关,但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不了了之。”

  “这个视频当庭有公开播放,但只是选择性播放,并没有出现违纪、受贿内容。”被告人刘阳的辩护律师舒蓉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不过她表示,关于视频内容,法律有明确规定要求当庭播放,至于播放多少却没有细化规定。

  被告人刘阳的妻子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庭上播放的两段视频都是模模糊糊的,人影都看不清。此外,她对判决书中几处细节提出异议。“我们已经提出了上诉,法院也已经受理了。”

  10月24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就上述质疑致电怀化市纪委,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此案的调查、审理是严格按照司法程序进行的,一切都以法律为标准。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认为,在该案中,县委书记澄清受贿传闻的方式就是公开视频资料。

  “这是很重要的物证。权力腐败、买官卖官等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官场机会主义现象。部分人为达到升官目的,不择手段,最终导致恶性竞争。应该在选人用人方面实行刚性规则,干部从入门到晋升都应该有统一、透明的原则,以此杜绝官场恶性竞争,还应通过绩效晋升机制防止官场机会主义。”他说。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韩春晖则持不同观点,“不管基于什么目的,公民个人以非法方式获得证据,要以‘非法证据’排除,在法庭上可以不公开。”

  他认为,如果被告是为提高政治待遇进行偷拍,这暴露了基层政治生态的不健康状况。“一方面,在人事权上基本还是‘一言堂’为主,公众参与度及对干部的业绩考虑太少,使得‘一把手’发言权占有绝对优势;另一方面,监督缺位加剧了这一问题。还有,当前一些干部缺乏正确的政绩观,不将精力用在做出成绩上。”

  “监督途径必须保证畅通,要鼓励正当的监督方式。即便是反腐,也应以合法的方式实现。即使正常渠道不通畅,也不能以违法抗击腐败。”韩春晖说。

(原标题:偷拍窃听的音视频是否应在法庭公开)

(编辑:SN098)

(责任编辑: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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