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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商业银行外汇风险的控制与监管

2013-10-23 11:50 点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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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外汇管理 作者:郦菁 日期:2005年10月 

 
 
文章内容:
      
  在传统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信用风险总是最受关注,而国有银行的主要损失也大部分来自信用评估问题所引致的呆坏账。在目前的银行监管机制的改革中,信用评估的有效方式和银行主营业务的运作体制自然首当其冲。然而今年以来,外汇交易市场的持续改革委实给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引入了新的不确定因素:五月,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启动,八月,汇率制度调整,人民币对美元升值2%,且盯住一篮子货币。
  这些事件无疑会扩大银行的外汇持有量和交易额,从而引入先前未受重视的外汇风险,使得风险管理的范围和侧重点发生变化。事实上,这并非无史可鉴的新现象。上世纪70年代中后期以来,世界主要国家进入了一个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浮动汇率体制,外汇相关业务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特别是80年代以来国际银行业和衍生工具市场的快速发展,都催生了很多新的外汇风险管理理论和监管条例。虽然目前中国外汇市场改革尚未产生如此巨大的冲击,但同样是转型期,其风险控制与监管思路自然可咨考察。
  外汇风险管理的一般理论
  外汇风险和银行主营业务产生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同,主要有两个来源:其一是银行的各种资产负债在币种上的不匹配所带来的外汇头寸的暴露其二是与主要银行业务相分离的代理和自营外汇业务,比如在远期外汇市场上的衍生产品交易,它并非普通的信贷业务,往往被归入表外业务。
  后一种类型和利率风险类似,一方面外汇比价频繁波动带来巨大交易风险,另一方面如果交易对方不履行合同,银行面临的不是全部交易合同面值的信用风险,而仅仅是重新安排和调度这些现金流动的潜在风险。由于跨国经营的深入发展,这两种外汇风险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前者和跨国公司面临的情况相同;后者则多是银行参与外汇市场交易时作为做市商而产生的。
  对于一家成熟的商业银行来说,外汇风险控制是其整体资产管理的重要部分。
  一般都有一个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ALCO)来执行此项任务。对于资产负债表内的外汇风险,最常见的办法自然是尽量减少外汇净头寸,但对一个业务繁冗的大机构来说这是不现实的。事实上,在某种货币上有头寸暴露是危险的,而各种外汇头寸的组合却能显著降低风险。此外还可以在信贷合同中加列货币保险条款,如规定还款货币可转换,选择一种保值货币,或根据汇率波动决定提前还款或延期还款。另一种方式是通过远期市场套期保值。一般熟知的就是外汇期货,期权和互换。然而参与远期市场,若非仅仅出于平补头寸的目的,必然带来第二类外汇交易风险。对此通常采用一种在险价值(VAR)法来评估和控制风险。这种方法需要搜集5年以上外汇价格变动的数据来制作统计分布图,然后可以计算一定置信区间内的风险和收益的期望值及方差。在此基础上,银行就可以结合自身的资金规模和对亏损的承受程度制定合理的外汇交易额度。通常银行会定出一个止亏点(cut loss limit),如亏损超过此点必须斩仓,以防止更大的损失。
  然而,银行的经营天生是包含风险的,它正是凭借风险的买入和重新组合才能产生利润。因此,风险只能控制和监管,却无法消除。银行承担的风险越高,其可能的风险升水也越大。特别对于外汇交易来说,交易额度大,损益间期短,盈亏数额大,因此银行出于利润的诱惑,往往会放弃内部风险管理的限制,承担高风险业务。这必然会对宏观的金融稳定产生影响。因而一个外部监管者的角色是必要的。
  外汇风险监管的主要举措
  外部监管的目的是保证整个银行业体系更稳健地运行,其内在精神和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理论相近。因此,大部分的监管条例都是在银行内部实践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性的控制指标。这些指标很少是强制执行的(日本除外),往往依靠行业公约,意在保持银行处于一定风险水平之内运营,同时具备完善的预警和监察功能,能够适时进行补救和干预,而非严密监督银行的正常业务。因而,监管的重点往往放在统一风险计量方式,加强信息披露,限制违规操作上。在此,比较一下监管的国别经验对我们将有所启发。
  1、巴赛尔协议
  由十国集团创建的“巴赛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早在1988年就提出了著名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这一协议是以保持银行资本充足度和统一资本计量为宗旨的,但其中涉及到外汇风险问题的条目也相当重要。巴赛尔协议主要关注了外汇衍生产品,也即协议所说的“汇率相关合约”。这一部分主要出现在规定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的附件3中。与总体框架一致,协议主要从资本要求这一角度来提出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步骤:首先,按规定的信用换算系数把汇率合约换算成表内相应项目的信用量;然后,再把换算后的信用量按表内相应项目的风险权数折算成风险资产,与表内其他风险资产相加,得出总的风险资产数额,并最终确定银行的资本充足度要求。
  对于关键的信用换算系数,《巴赛尔协议》认可了两种方法:
  (1)市价法要求银行用市场价格来计算合约的现时替换成本,这样可以取得现时的外汇暴露风险而无需任何估测,然后再加一个追加系数,用于反映合约余期潜在的未来风险:一年以下的合同为本金毛额的1%,一年以上的合同为5%。
  (2)初始暴露法不考虑合约的市场价值,只根据每一合约的名义本金及其类别和期限,选择事先拟定的信用折算系数——一年以下为2%,一年及不足两年的为5%,以后每增一年追加3%。汇率剧烈波动时可加以调整。这一方法没有带入市价,与协议其他部分的测算方式较为一致,并且由于没有考虑合约的现时替代成本,比市价法更为慎重。
  从以上的计算方法可以看出,巴赛尔协议是把外汇风险放在银行经营的整体框架之内来考察的,大体明确了外汇风险和其他业务之间的关系。外汇风险的上升或外汇交易量的扩大,会导致银行整体风险资产量的上升,最终在银行资本充足度上反映出来。反之,要增强抵御外汇风险的能力,也要有一个全局视野,从提高资本充足度和控制整体风险资产的规模入手。
  在协议颁布后几年,外汇衍生市场再度膨胀,于是1994年巴赛尔委员会又和同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就衍生产品风险管理向跨国公司和证券商发出了《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呼吁全球的银行及证券监管机构展开国际合作,严格控制外汇风险。2004年的新巴赛尔协议在这方面也有更多的论述。
  2、美国的监管机构和方式
  20世纪80年代,美国重新允许银行进行混业经营,这极大地促进了银行参与外汇市场和国际借贷。交易额的激增对外汇风险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1980年的《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中,一个美国特有的多头多线金融监管体制形成了。联邦一级的财政部,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其他州立监管机构和同业联合会都可以对银行的风险控制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管。
  例如1983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颁布了《国际借贷监管条例》,其中的相关规定有:
  (1)银行的直接监管机构应该充分衡量银行资产的外汇风险暴露问题。外汇风险暴露应该被记入银行的资本充足度问题。
  (2)有外汇风险暴露的银行每年最少要四次向其监管机构提交有关自身外汇头寸的信息,内容和格式必须符合要求。
  (3)有关银行资产和资本中的重要的外汇头寸信息,监管部门应要求银行向公众公开。
  此外,财政部还创建了一个数据库,要求平均外汇头寸超过1000万美元的银行每月都要向财政部汇报情况,财政部分析整理这些数据后再向各银行和监管机构提供指导信息。显而易见,这两类举措都是针对第一类外汇风险的,且以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为主要内容。
  有关衍生市场的风险问题,1994年末,美国金融检查署和美国六大金融集团联合制定了有关衍生金融品,特别是外汇产品交易的统一标准。该标准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控制标准;
  (2)加强向管理当局的报告;
  (3)评估银行是否有足够的资金进行风险交易;
  (4)如何处理外汇产品交易的客户关系,减少外汇交易的清算风险。
  在该协议中,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都同意向有关管理机构秘密报告自己管理外汇衍生产品的方式,还同意在交易之前向对方提供一份声明,事先说明交易的有关风险。
  3、日本的监管方式
  日本对于商业银行的外汇风险监管是相当严格的,这和它的整体金融管制的“父权主义”风格相恰。大藏省是日本商业银行的唯一监管者,大藏省下设金融制度调查委员会和银行局等,其监管目标是确保银行的稳健经营。监管的方式不是颁布一些参考性的风险评估指标,而是以银行局局长身份颁发的行政性通令对银行各类指标进行控制。为了防止外汇领域发生较大风险,大藏省对银行的资产流动性,外汇交易及国际收支进行了严格限制。通常,大藏省会根据各银行的资本基础和惯长外汇交易量来确定其允许保持的外汇头寸额(包括即期和远期),但一般都不能超过总外汇交易额的10%。另一方面,自1985年东京外汇衍生品交易市场形成之后,这方面的交易一直受到日本《民法》和《刑法》的严格审查监督,这在所有国家中应该说是独一无二的。另外还有专门的外汇外贸管制法来约束互换和远期外汇交易。
  目前的改革建议
  中国在改革前的汇率基本上是盯住美元的,并且银行信贷基本上以人民币业务为主,所以银行表内主营业务的外汇风险比较小。而上世纪90年代建立起来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基本上只是一个外汇头寸平补市场,外汇远期产品缺乏。在这种情况下,外汇风险很少纳入银行管理的目标。在1996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中,对于汇率合约的风险权数规定仅仅是“暂不考核”。而目前外汇交易制度和汇率决定制度的变革必然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就监管的组织来说,目前还无法建立美国式的多头管理体制,主要还是以银监会和外汇管理部门为主。监管内容在初期还是要以信息披露和设计各种风险计量的指标为主。在后一方面,巴赛尔协议和国外一些监管法令的指标规定可作参考,但这些毕竟是以西方一些资本雄厚,交易量庞大的跨国银行的实践为依据的,这和中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不高,呆坏账率较高,且短期内外汇交易额度仍然较小,缺乏远期市场套期保值的情况差距甚大。最近,中国有关部门宣称2006年暂不执行新巴赛尔协议也是出于这种考虑。当然,像日本那样通过行政手段严格监管似乎也是不可取的。因为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改革正出于关键时期,面对一系列新情况,保留银行进行自主制度创新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特别对于外汇业务这一新领域。
  比较好的方法应该是,在基本的风险控制框架内允许银行大胆开展业务,一边学习国外经验和摸索自己的外汇风险控制的方法及适当的风险控制指标。同时加快建设外汇远期市场和做市商制度。所幸目前的外汇业务量还比较小,有所差错中央监管机构狗扑控制。将来在商业银行实践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再逐步建立起符合国情的外汇风险控制和监管制度。当然,在此过程中持保守稳健的态度还是必要的。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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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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