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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3-11-02 09:34 点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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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建筑与房地产>>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 北京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推进本市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北京旧城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以及所涉及的胡同整治、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和居民疏散等相关工作,依据本规定执行。
  旧城是指明清时期北京城护城河及其遗址以内(含护城河及其遗址)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保护区。

  第三条 本市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以下简称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整体保护、有机更新的原则。严格执行保护规划,通过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的方式组织实施。保护历史真实性,保存历史遗存和原貌,严禁大拆大建。
  (二)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在政府的统筹组织下,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含承租人,下同)修缮、管理、维护的责任,调动居民的积极性;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
  (三)坚持保护风貌、改善民生和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修缮、改善、疏散”的总体要求,保护历史文化风貌,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完善市政基础设施,逐步疏解旧城人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市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文物、国土资源、交通、环保、市政、园林、旅游、城管执法、市政专业公司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屋保护和修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区房屋保护、修缮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修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组织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内的违法建筑;落实房屋保护和修缮资金;在市政府统筹组织下建设和筹集居民搬迁定向安置用房;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旧城历史文化街区现存房屋、居住人口及市政基础设施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建立管理数据库,对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区政府应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旧城历史文化街区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主要包括房屋修缮、胡同整治数量,人口疏散计划,工作进度安排,资金及房源安排等内容。各区工作计划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 房屋保护和修缮

  第七条 房屋保护和修缮主要通过翻、改建、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等方式进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相协调;
  (二)保存胡同肌理、传统四合院的原有格局;
  (三)保存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历史建筑及建筑构件等历史遗存;
  (四)房屋修缮施工应当使用传统材料,采取传统做法,保持传统形式,修缮后应当达到结构安全、能源清洁、设施基本完善的要求,符合抗震和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 房屋保护和修缮应当执行市规划、建设、文物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对不同类别的房屋,采用不同方式进行保护和修缮:
  (一)文物类建筑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对其进行严格保护;
  (二)保护类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进行修缮,不得拆除、改建和扩建;如确需对其内部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旧城内被确定为保护院落的,按照保护类建筑进行管理;
  (三)改善类建筑应以修缮为主;经鉴定为严重破损或危险房屋的,可按历史格局和外貌翻建;
  (四)保留类建筑原则上应该保留,需要改建时应恢复传统建筑形式;
  (五)更新类建筑应严格按重点保护区的空间格局、建筑体量、尺度、形式、色彩等传统特征拆除改建;
  (六)整饰类建筑应按照保护区传统特征进行整饰或改建。

  第九条 房屋产权人承担房屋保护和修缮责任。直管公有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房屋(以下统称公有房屋)产权人,可指定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负责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房屋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
  (一)房屋产权人负责按照规划条件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房屋进行保护和修缮;房屋使用人应当依法服从产权人对房屋的管理,配合产权人进行房屋保护和修缮。
  (二)房屋的保护和修缮费用由产权人承担。直管公有房屋由政府出资进行修缮;单位自管公有房屋由房屋产权单位出资进行修缮;私有房屋由房屋产权人出资进行修缮。
  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结构相连不可分割,或因公有房屋修缮后影响私有房屋使用,需与私有房屋同步进行修缮的,私有房屋产权人应当积极配合修缮,区政府或单位自管房产权单位可以给予一定补贴;对于街巷、胡同两侧外立面整修需要私有房屋产权人配合进行修缮的,区政府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对于私有危险房屋,产权人应当按照风貌保护要求进行修缮,对修缮确有困难的,区政府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补贴的具体标准由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三)房屋修缮完成后,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承担房屋的维护和管理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和院落的外貌、边界,不得进行违法建设;违反相关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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